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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推进高质量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任务目标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南宫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1-03-25 09:56

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推进高质量完成城镇新增

就业人数任务目标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和街道,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2021年推进高质量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任务目标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2021年推进高质量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任务目标专项工作方案

 

为全面掌握全市城镇区域内新就业人员状况,切实抓好2021年城镇新增就业工作,依据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邢人社办〔2020〕167号)以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推进高质量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任务目标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邢人社办〔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稳定就业、保障就业、扩大就业和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目标,不断创新形式、创新手段,综合运用扶持政策、公共服务和量化考核等手段,不断强化协作、强化督导落实,持续做实城镇新增就业统计,稳定就业形势。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邢台市确定目标任务,到2021年12月20日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省定4786人,保持全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三、责任划分

各镇、办事处及市经济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当地城镇新增就业数据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就业单位或就业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定期研究、分析就业形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一线指挥;承担统计工作的科室要明确专人负责。

四、城镇新增就业统计方法

(一)城镇新增就业的指标涵义。城镇新增就业指就业人员就业地在城镇区域内(城镇区域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相关规定执行,可通过同级统计部门获取),报告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的各类人员,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其中,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统计范围。在调查统计城镇新就业人员时,要严格地域范围、户籍范围。

地域范围:“属地管理”原则,指在本城镇区域内新就业人员。

户籍范围:城镇区域内新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即只要在本辖区城镇区域内就业,不管是辖区内还是辖区外户籍的人员,都纳入统计范围。本辖区户籍人员在本辖区城镇区域之外就业的人员,不纳入统计范围。

(三)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的核实要求。各镇、办事处及市经济开发区在每月上报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之前,要通过实地检查、电话抽查、数据核查及比对等方式对所有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台账。

1.数据完整性核查。通过系统比对核查数据库录入的人员信息,核查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就业单位或就业去向、就业时间等就业基本信息是否缺失。

2.就业时间核查。通过系统比对数据库录入的就业时间,看是不是当年度新就业人员,如果不是,则不应算做新就业人员。

3.就业地点核查。通过系统比对检查录入的就业地点,如果就业地点不在辖区内的国家统计局规划的城镇区域内,则不应算做当地的新就业人员。

4.就业年龄核查。通过系统比对新就业人员身份证号进行分析,人员年龄不在16-60周岁内的,不应算做新就业人员。

5.单位就业数据核查。

一是通过比对上年度新增就业数据库的单位就业信息,今年与上年在同一单位就业的人员不应算做新就业人员。

二是通过比对社保数据,今年参保单位与去年12月20日以前参保单位为同一单位的,不应算做新就业人员。

三是新增就业数据库中,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当年新参保人员,如果上年度在该参保单位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或登记就业,不能算做新就业人员。

6.个体工商户就业数据核查。

通过与工商系统数据进行比对,今年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往年存在未注销的营业执照的或只进行了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不应算做新就业人员。

7.灵活就业数据核查。

通过与往年新增就业数据库比对,今年为灵活就业人员,往年也是灵活就业的不应该算做新就业人员。

8.公益性岗位就业数据核查。

与以前年度就业资金管理系统数据比对,新增就业数据库中的新参加公益性岗位人员。如以前年度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则不应该算做新就业人员。

9.与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比对。

一是通过新增就业数据库中的人员与社保系统中的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处于退休状态)人员进行比对。如果是处于退休状态的人员,不应算做新就业人员。二是通过新增就业数据库中的人员与社保系统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即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进行比对,如果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则不应算做新就业人员。

10.电话核查比对。

覆盖单位就业、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等所有新就业人员,通过电话询问,核实人员的就业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重点了解以下问题:

一是是否为本人?(检查本人信息是否真实)

二是目前有没有工作?(检查是否为就业状态)

三是如果信息是单位就业人员,在哪个单位上班?(检查就业单位是否准确)是今年新到这个单位吗?(检查是否为今年新就业)

四是如果信息是个体工商户,是什么时间注册的?(检查是否为今年新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后有没有经营收入(检查是否为正常经营状态)?

五是如果信息是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什么时间签订的协议?从事这份工作几年了?(检查是否为以前年度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统计)

六是如果信息是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干什么工作?去年是不是也是这个状态?(检查是否灵活就业重复统计)

七是各镇、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回访内容。

11.实地核查。

对于每月新就业人员,各镇、办事处及市经济开发区要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就业系统录入信息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建立核查工作台账。市人社局对每月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也要开展一定比例的实地核查。

五、任务分工

各镇、办事处及市经济开发区:负责牵头做好辖区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统计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统计和审核市辖各镇、办事处以及经济开发区所有新办个体及企业(公司)法人情况。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负责提供当年经培训后实现就业人员信息。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负责提供当月工伤死亡人员信息。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当月新参保人员信息(含灵活就业人员)、新退休人员信息;负责提供领取失业金人员信息;负责提供参加工商保险人员信息。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负责提供创业人员信息、中小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人员信息。

六、多形式验证城镇新增就业数据质量

市人社局将采取专项督查、实地检查、电话抽查等形式,对各镇、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上报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并对上报城镇新增就业数据进展情况(包含抽查质量、数据来源)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各镇、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要将城镇新增就业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建立数据统计、核查机制,明确责任目标、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坚持数据上报在基层、数据核实在基层,确保数据真实、可佐证。同时要做好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统计工作。

(二)强化督导。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责任大,具有很强的连续性,请各镇、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强化协调,确实将能力强、作风硬,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人员安排到此项工作上来,强化财力支持和物质保障,切实为做实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提供人力支撑。

(三)定期报送。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实行月报制,各镇、办事处及市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统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于每月18日前将纸质材料和佐证材料逐级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由就业促进股审核后上报邢台市人社局。

(四)严格考核。将城镇新增就业纳入各镇、办事处及市经济开发区年度目标量化考核内容。各镇、办事处及市经济开发区务必要高度重视,强化创优意识,严格按照统计时间节点、统计人员范围、统计统一口径和相关印证材料报送。要确保数据质量,按照“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统计综合”和“谁出数、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严禁弄虚作假、迟报漏报,对抽查、实地核查、上级检查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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