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市行政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并决定对相关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凡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构成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50000元奖励;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构成案件的,根据涉案烟花爆竹数量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奖励。
三、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属实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兑现举报奖励。
四、同一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作用相当的,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五、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二)所举报的线索是举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通过上述人员获取的;(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案件未办结的;(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六、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南宫市公安局:110(昼夜)
南宫市应急局:0319-5058365
南宫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