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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发布者:南宫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6-02-27 09:57

南宫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空中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段

2026年3月1日0时起至2026年3月12日24时止。

二、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三、管控措施

(一)在上述管控时段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和施放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活动。

(二)除经依法批准执行特殊任务(如警务、应急救援、测绘等)的飞行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未经批准的“低慢小”航空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降、飞行。

(三)全市范围内所有单位、组织及个人持有、使用或管理的相关“低慢小”航空器,须在管控期内妥善封存,并主动配合公安、文旅体、气象等主管部门的登记和管理。

四、特例申报

对确需在管控时段内进行应急作业、特殊任务飞行的,须提前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报有关空中管制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或释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查处。

六、实施与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2日24时。请广大市民及各单位自觉遵守。市公安局为本通告的牵头实施单位,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协同落实。社会各界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南宫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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